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辖终2291号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8)川0132民初1714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工程所在地在四川省新津县,故原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骆廷伟
审判员 郑 慧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