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91执593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川0191民初117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华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工款费1619804.8元,并支付一审诉讼费20204元。另外,被执行人应负担本案执行费188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191民初11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李 彤
书记员 饶全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