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3民初717号

原告: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龚益德,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凤林,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64号1栋10楼3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飞,职务不详。

第三人:成都光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羊安镇工业园区羊纵二线十五号。

法定代表人:宋**,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光禾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尚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昀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