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3民初717号
原告: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龚益德,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凤林,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64号1栋10楼3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飞,职务不详。
第三人:成都光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羊安镇工业园区羊纵二线十五号。
法定代表人:宋**,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光禾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尚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昀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