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3486号
原告: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
原告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向原告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原告需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自动撤回起诉。现已逾七日,原告仍未依法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且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同时向原告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开庭时间为2018年4月3日10点30分,地点为本院第十六法庭,原告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航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