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南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冀南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33民初1973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被告:常云霄,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馆陶县。
被告:河北冀南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寿山寺乡法寺村。
法定代表人:秦利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常云霄、河北冀南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87元,减半收取计329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