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南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435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曲周县。
被执行人:常云霄,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馆陶县。
被执行人:*利密,女,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馆陶县。
被执行人:河北冀南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馆陶县寿山寺乡法寺村南。
法定代表人:*利密,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云霄、***、河北冀南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8)冀0435财保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利密位于邯郸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8号枫丹白露15-1-11-04号房产。
2019年3月1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435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常云霄、***、河北冀南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云霄在金融机构或相关单位的存款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未向本院申请续封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冀0435执18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云霄、***、河北冀南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435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对查封的上述财产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抵押等设立权利负担的手续。查封期限为二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年月日
附:(2019)冀0435执185号执行裁定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