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433执保243号
申请人:***,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馆陶县。
被执行人*利密,女,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馆陶县。
被执行人常云霄,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馆陶县。
被申请人:河北冀南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女,1981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馆陶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常云霄、***、河北冀南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常云霄、***、河北冀南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员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云霄、***、河北冀南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想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冀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