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4民初832号
原告:河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王郎前大街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72754195R。
法定代表人:张洪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经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书香华苑10-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6594888F。
法定代表人:刘彦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平山县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康乐街**号。
负责人:费建朝,该办公室主任。
河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经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山县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河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吴雪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