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5民初1714号
原告:杭州禾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隐秀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符道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舸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东山村1幢。
法定代表人:帅峰。
原告杭州禾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9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舸帆到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1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内部承包协议,约定把大兜路E区块室外景观提升工程由原告进行施工。后,原告按约完成该工程的施工,但被告一直未结清工程款,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10万元款,被告多次承诺,但一直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9月14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之间签订一份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有:1、工程名称为大兜路E区块室外景观提升工程,工程期限从2012年8月25日开工,计划2012年9月30日竣工。2、工程责任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3、根据核定的工程进度款由乙方提供合法足额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实际履行。工程竣工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支付。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将起诉材料递交至法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禾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00000元,并承担从2018年10月8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损失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3010元,由被告浙江**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长 周小林
人民陪审员 曹 舒
人民陪审员 陈榕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 记员 赵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