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禾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执26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禾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符道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舸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帅峰。

申请执行人杭州禾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5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禾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禾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00000元,并承担从2018年10月8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损失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10元,执行申请费151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委托了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反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与执行标的差距较大,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浙AH××××的小汽车一辆,但已经报废,故无法处置。截至2020年12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禾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5执26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樊笑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