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杭州市余杭支行、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浙0110执48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杭州市余杭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帅峰、帅新武、陈郭琴、张亚兵、浙江三农担保有限公司、中企担保(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余商初字第22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杭州市余杭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杭州市余杭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含罚息、复息)427529.66元【暂计至2015年8月20日,此后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含罚息、复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另计】、律师代理费3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帅峰、帅新武、陈郭琴、张亚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浙江三农担保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1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含罚息、复息)以及律师代理费6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中企担保(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在借款本金45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含罚息、复息)以及律师代理费27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2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2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3元,被执行人帅峰、帅新武、陈郭琴、张亚兵、浙江三农担保有限公司、中企担保(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帅峰、帅新武、陈郭琴、张亚兵、浙江三农担保有限公司、中企担保(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帅峰、帅新武、陈郭琴、张亚兵、浙江三农担保有限公司、中企担保(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帅新武、张亚兵、浙江三农担保有限公司、中企担保(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帅峰、陈郭琴逾期未履行且已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帅峰、帅新武、陈郭琴、张亚兵、浙江三农担保有限公司、中企担保(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并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和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A×××××、帅新武名下车牌号为浙A×××××、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A×××××和浙A×××××、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A×××××和浙A×××××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18年12月28日,本案执行到被执行人中企担保(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款5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3元,其余的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帅峰、帅新武、陈郭琴、张亚兵、浙江三农担保有限公司、中企担保(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任新华审判员余庆伟
书记员 张      鹏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