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8民初3627号
原告:重庆市圣贤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宁河街道太平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673396425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移民大道652号铭昊大厦三楼,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5787464684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市圣贤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圣贤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圣贤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圣贤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重庆市圣贤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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