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3141号
原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斌,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现代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金周路**。
法定代表人:李学智。
本院审理的原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现代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茂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