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6166号
原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斌,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现代世际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港大路**。
法定代表人:付尤东。
原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现代世际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受理后,原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胡本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曹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