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网亿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渝0107民初130号
原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网亿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网亿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重庆网亿钢结构有限公司不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以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原告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确认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的欠款金额。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7963.5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9日,被告在原告出具的询证函加盖公章,确认截止2019年6月30日被告差欠原告货款87963.58元。
被告重庆网亿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7963.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98.5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558.54元,由被告重庆网亿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李 帅 人民陪审员  贾海涛 人民陪审员  辜忠庆
书 记 员  唐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