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创精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3093X8。
法定代表人:张伟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创精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景家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0541131236。
法定代表人:王远强。
本院在执行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与***创精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登记在名下的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创精工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英县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2013-02816/201305832】(在价值35000元范围内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需续行查封,由申请执行人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成代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邓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