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8567号
原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现代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金周路47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系公司职工。
原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现代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2022年1月21日,原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260元,由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薄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