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3民初7328号
原告:新疆华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惠丰,新疆华能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2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男,汉族,1983年2月2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新疆华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新疆华能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