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凯信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921民初1803号

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凯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瑞珑居委会上埔庄1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兴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霖,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立辉,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浦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棋,福建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凯信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信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霖、卢立辉,被告宏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宏瑞公司立即向凯信公司支付工程款1805644.5元及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底,凯信公司组织施工班组就“宁德霞浦长兴变电站工程”工程进场施工。2016年,凯信公司与宏瑞公司签订《宁德霞浦长兴变电站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宏瑞公司将其中标承建的“宁德霞浦长兴变电站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主网接地、构支架等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给凯信公司施工。2017年7月22日,凯信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经业主单位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及其他各方竣工验收通过。2018年1月9日,国网公司委托福建省电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咨询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审核,2019年9月27日,电力咨询公司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并向国网公司及宏瑞公司报送审核结果,宏瑞公司收到上述书面审核结果后亦盖章予以确认。经电力咨询公司审核认定:霞浦长兴110KV变电站工程核定造价6050640元,施工单位实得费用5941260元,扣除非凯信公司施工的部分安装工程的费用后,凯信公司就案涉工程实际施工应得工程款为5317556.64元。宏瑞公司已向凯信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415789元,扣除非凯信公司施工段部分的费用96123.14元,宏瑞公司尚欠凯信公司工程款1805644.5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宏瑞公司辩称,对分包关系、凯信公司施工完成的工程量没有异议,但认为:1.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暂定价为3800000元,并约定了相应的单价,实际工程款按实际工程量×单价计算为3228464元,凯信公司主张按业主与凯信公司的结算单价结算工程款没有依据;2.凯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的扫尾整改工作,导致宏瑞公司另找他人施工,共支付整改费用71079元,应在工程款中扣除;3.凯信公司已领工程款3705789元,而不是凯信公司主张的3415789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宁德霞浦长兴变电站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审核报告》,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双方争议工程款的计算标准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宁德霞浦长兴变电站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存在“合同签约价暂定3800000元(含税),具体价格构成详见《价格表》,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和“工程款按‘审核后造价-税金’计算”两个约定。凯信公司主张应按合同中“工程款按‘审核后造价-税金’计算”的约定计算工程款,并认为该约定中的“审核”应解释为业主与宏瑞公司对工程价款的审核。本院分析认为,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或转包,目的在于获得差价利益,所以承包人与分包人约定的工程款必然低于承包人与业主约定的工程款。本案亦是如此,而凯信公司主张的工程款计算方式,其结果是宏瑞公司向凯信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与业主支付给宏瑞公司工程款的数额相同,宏瑞公司不但没有差价可以赚取,反而需承担工程招投标的费用和其他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明显与宏瑞公司获利的目的相悖,如无特殊情况宏瑞公司不可能会同意这样的工程款结算方式,进而与凯信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故凯信公司主张双方合同约定的是按业主与宏瑞公司的审核价计算工程款,本院不予认可。宏瑞公司主张按合同中“合同签约价暂定3800000元(含税),具体价格构成详见《价格表》,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的约定计算工程款,并提供了证据《宁德霞浦长兴变电站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附件《价格表》。本院分析认为,宏瑞公司提供的《价格表》,虽无凯信公司的签字确认,但《宁德霞浦长兴变电站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载明存在附件《价格表》,且宏瑞公司提供的该《价格表》所载各项单价与预计工程量结算后,所得出的工程款合计3799277元,也能与合同约定的签约价暂定3800000元相印证,故对该《价格表》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该《价格表》载明的单价,凯信公司完成的工程量计工程款3228464元,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以及本院分析认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宏瑞公司承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宁德电力公司)发包的“宁德霞浦长兴110kv变电站工程”。宏瑞公司承包工程后,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他人,其中变电站建设(包括三通一平、水源)、主网接地、构支架施工等项目转包给凯信公司施工,双方于2016年签订《宁德霞浦长兴变电站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凯信公司没有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凯信公司已完成工程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凯信公司完成的工程按照《宁德霞浦长兴变电站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计工程款3228464元。凯信公司自认已收取宏瑞公司工程款3415789元。

本院认为,宏瑞公司将承建的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凯信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双方签订的《宁德霞浦长兴变电站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凯信公司施工的工程参照《宁德霞浦长兴变电站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共计工程款3228464元,凯信公司自认已收取宏瑞公司工程款3415789元,故宏瑞公司工程款已全部支付完毕,凯信公司诉请宏瑞公司继续支付工程款180564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宏瑞公司主张凯信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其进行整改损失整改费用71079元,凯信公司应于赔偿,该赔偿金额可抵销工程款,宏瑞公司的该主张是与凯信公司的诉讼请求相独立的反请求,应提起相应反诉或另案起诉解决,宏瑞公司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诉,本院不予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平潭综合实验区凯信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26元,由平潭综合实验区凯信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郑进仓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昱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