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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21民初695号
原告:****,男,1973年4月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米易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瓦永成,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藏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寻丙沂,青海徐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浦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明(系该公司员工),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坂尾村村民,住该村宫边13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福存,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陈  嵋  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