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9491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85911196。
法定代表人:黄健华。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被告付清款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计56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美 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饶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