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303***与福建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3303号
原告:***,男,1981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建霞,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市鼓楼区东浦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85911196。
法定代表人:郑志远。
原告***与被告福建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汤春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