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熊裕存与福建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21民初1798号
原告:熊裕存,公民身份号码:×××,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县民,住该1组2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祥,公民身份号码:×××,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县民,住该社4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区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镇民,住该村53号。
被告:米易天江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米易县湾丘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熊裕存与被告福建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米易天江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熊裕存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裕存以”我与被告私下处理好”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熊裕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裕存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