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03民初5301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鑫荣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西区马沟方向居委会五组。
法定代表人:徐金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龙雷,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吴滩镇为民街1号。
法定代表人:沈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正隆,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市鑫荣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鑫荣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盐城市鑫荣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6元,减半收取2353元,由原告盐城市鑫荣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红冰
审判员 陈晓辉
审判员 卢建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