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宇亚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天宇亚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9民终78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17日出生,忻州市村民,现住忻州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西天宇亚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南关村。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西天宇亚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府区人民法院(2021)晋09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根据本案笔录中**自认的事实,供货单上“宋建星”是其签的,其不清楚货物单价,货物是袋装的保温砂浆,数量是对的,但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是否是货物实际使用人?**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以上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忻府区人民法院(2021)晋09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忻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俊玲
审判员 张胜利
审判员 孙艳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