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9民终123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山西天宇亚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山西天宇亚佳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府区七一南路桥东街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贾某,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1日出生,住忻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山西信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天宇亚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府区人民法院(2020)晋090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本案中山西省忻府区人民法院(2019)晋0902民初1941号民事裁定书相关当事人及诉讼请求等是否与本案同一?是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或中断等事由?上诉人主张的买卖合同双方相对人是否约定了给付时间,诉讼时效应当何时起算?在山西省忻府区人民法院(2019)晋0902民初1941号民事案件中**是否曾经支付相应款项?以上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忻府区人民法院(2020)晋090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忻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天宇亚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俊玲
审判员 张胜利
审判员 孙艳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