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787号
原告:四川天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顺河街******。
法定代表人:左玉梅,执行董事。
原告:***,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世勇,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南路**蓉药大厦******附**。
法定代表人:秦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麒,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工作人员。
被告:韩雄,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谭香成,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雪,四川照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洪忠,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天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韩雄、谭香成、田洪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天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洪忠的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川天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田洪忠的起诉。
审判员 曾 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楠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