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3376号
原告: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石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苏翠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开群,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科园南路5号蓉药大厦1栋9层2号附9号。
法定代表人:秦川,职务不祥。
原告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20元,由原告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立庆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恒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