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

唐全明、四川圣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0870号之一
原告:唐全明,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辛龙,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圣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晖路360号11层8号。
法定代表人:肖厚炳。
被告: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南路5号蓉药大厦1栋9层2号附9号。
法定代表人:秦川。
原告唐全明与被告四川圣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全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3元,保全费830元,合计17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皓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