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7民初2296号
原告:镇雄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7MA6PQ8TN7U。
法定代表人:郑永平,总经理。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代理人:吴壹,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苇,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9797384L。
法定代表人:秦川,执行董事。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镇雄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因本院同时又受理了(2021)云0627民初3762号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诉镇雄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云0627民初3762号案件相互关联,存在利害关系,且(2021)云0627民初3762号案件尚处于鉴定期间,应待该案件完结后再恢复审理本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2021)云0627民初229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21年12月30日,原告镇雄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镇雄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雄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刘成尧
审 判 员 田 华
人民陪审员 汪 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叶育涛
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