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0910号
原告:***,男,1976年2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广东华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南路5号蓉药大厦1栋9层2号附9号。
法定代表人:秦川,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与被告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2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存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易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