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91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豪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镇安龙头沙工业区8号之6、7、8。注册号:440602000023454。
法定代表人廖文斌。
被执行人佛山市橙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11号二座1514房,统一社会信代码:91440604338126858A。
法定代表人江其志。
关于佛山市豪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佛山市橙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1572号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6民终735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橙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豪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101507.50元。若被执行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65元反诉受理费2174元,鉴定费用6275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橙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534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调解,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豪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佛山市橙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分期自行偿还本案欠款,截止至2018年2月28日,被执行人佛山市橙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共计10000元还款并承担了案件执行费1534元。因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时间较长,申请人佛山市豪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执行人自行分期履行案件还款且还款时间较长,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4执9173号案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内容按期足额履行案件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秦绪刚
审判员 黄小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结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