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民终7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橙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江其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革慧,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豪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廖文斌。
上诉人佛山市橙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豪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1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橙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进海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麦闻文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 雯
书 记 员 潘秀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