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顺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顺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祥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92民初144号

原告:重庆市顺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桥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科,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祥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新区一号干道。

负责人:陈伟,四川祥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

原告重庆市顺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祥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重庆市顺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30万元;2、判令被告自2016年5月18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0万元款,作为承包被告祥尔学校工程的保证金,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一张。但被告并未如约将上述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认为,既然被告未将工程按期发包给原告,且原告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情况下,被告应当返还30万元保证金,而被告一直拒不履行返还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四川祥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裁定,于2018年2月8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第一款的规定,原告作为债权人应向被告四川祥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顺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金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