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顺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顺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昊管道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2财保205号
申请人:**,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新,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顺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松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483671。
法定代表人:李四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中昊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化工园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277625R。
法定代表人:孙国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顺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昊管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渝0102执保88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顺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昊管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因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续行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续行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顺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昊管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张太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升祥
书 记 员 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