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402民初10623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旺道户外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三路*号厂房*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019073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鸿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南阳路*号*栋*层*号商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62587720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山市旺道户外照明灯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鸿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旺道户外照明灯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531元,由原告中山市旺道户外照明灯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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