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36民特8号
申请人:四川江南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AXD61。住所地: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安宁镇民源村七组。法定代表人:袁志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阿西五沙,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51705K。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43号。
法定代表人:沈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永俊,系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列双方当事人四川江南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经美姑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一次性给付四川江南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检测费人民币86,738元。
以上协议内容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四川江南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经美姑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沙 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阿比吕布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