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民初5838号
原告河北***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西环路西侧小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89650623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热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北街村西、人民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763424805W。
法定代表人**同,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热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表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