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兴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终3748号
上诉人***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兴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闽06民终374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闽06民终3748号民事判决书第15页第六行处的“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440元,由***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380元,由福建兴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60元。”补正为“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446元,由***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380元,由福建兴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66元。”
审 判 长 姚若贤
审 判 员 张海泉
审 判 员 卢津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玲珊
书 记 员 郑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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