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2民初2276号
原告:漳州市才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列屿镇人家村3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MA32A3D504。
法定代表人:林镇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昌,男。
被告:武夷山市兴夷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茶场五区(安置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5938760XY。
法定代表人:张耀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漳州市才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夷山市兴夷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漳州市才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市才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才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市才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明太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商丽芸
书 记 员 汤振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