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302执509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发小区内中联通泰工业厂房2楼202。
法定代表人:郑志祥。
委托代理人:范晓东,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祥林,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州元宝油漆涂料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潼湖镇玳瑁管理区种田村。
法定代表人:李元成。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元宝油漆涂料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8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元宝油漆涂料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48600元及利息(待执行完毕时另计)、案件受理费1016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4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广州元宝油漆涂料有限公司位于惠州市仲恺区潼湖镇玳瑁村种田小组的厂房及配套设施的使用权,本案依法分配得执行款人民币20582元。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州元宝油漆涂料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在金融、房产、国土等产权部门的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因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1302执50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家驹
人民陪审员 毛益华
人民陪审员 王奕祺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旨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