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宏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75执788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宏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哈尔滨市。
经营者:朱广美。
被执行人: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郭革非,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宏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执行。为有利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宏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亚布力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亚布力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及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吕元恒
审判员  张 嵩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瑞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