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道外区辉煌建材经销处与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104民初3205号
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辉煌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哈东路333号板材区**号。
经营者:李桂荣,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黑龙江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韩志刚。
被告: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峰威小区1号楼105室商服。
负责人:郑晓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辉煌建材经销处与被告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辉煌建材经销处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道外区辉煌建材经销处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市道外区辉煌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哈尔滨市道外区辉煌建材经销处负担(哈尔滨市道外区辉煌建材经销处预交案件受理费13236元,另13211元返还哈尔滨市道外区辉煌建材经销处)。
审 判 长  韩文龙
审 判 员  刘秀英
人民陪审员  邱文友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翁绍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