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10执17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郭革非,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孙友良,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48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执17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谭 庆
审 判 员 杨晓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永红
书 记 员 周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