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11民初2100号
原告:哈尔滨市明森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兰区双井镇光荣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明森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一万元。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明森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明森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3元,退还给原告哈尔滨市明森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1693元,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市明森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