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黑0102民初9345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维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刚,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第六分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道街********/div>
负责人:匡志宝,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维公司)、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高维六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维公司、高维六分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高维公司、高维六分公司连带双倍赔偿保证金2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0日,***与高维六分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合同一份。高维六分公司将其承包的位于黑龙江省肇东市境内的一即将在2015年开工的“大学城”项目的土建施工项目分包给***,合同详细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高维六分公司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为此做好了一切相关准备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向***账户存入合同保证金10万元,高维六分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合同约定在2014年5月15日进入现场未施工或因高维六分公司原因不能开槽,连同合同保证金全部由高维六分公司双倍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此后,该工程至今未能开工,合同至今未能履行。***多次向高维六分公司负责人***主张权利,均未果,高维公司作为高维六分公司的总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高维公司、高维六分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提供的证据一至证据四,与其诉讼请求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与高维六分公司之间签订的施工劳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约交纳保证今后,高维六分公司至今未依约开工,对本案纠纷应负违约责任。故***要求高维六分公司依约赔偿双倍保证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高维公司系高维六分公司的总公司,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应当承担,故***要求高维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双倍保证金20万元。
二、被告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被告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纪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