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民终101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明四道街49-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省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电塔街副1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上诉人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维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光开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34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高维建筑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3466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改判指令香坊法院审理或者由本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一审裁定驳回高维建筑公司的起诉错误,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2.(2018)黑0110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的当事人不包括高维建筑公司,而重复诉讼的做基本条件是原告、被告是相同的,调解案件当事人中并没有高维建筑公司,本案不构成重复上诉,一审裁定是明显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高维建筑公司,在本案一、二审诉讼时向法院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均存在瑕疵,据高维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自己陈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于2012年去世,公司已经更换了新的法定代表人。高维建筑公司在诉讼中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交更换法人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公司公章,委托代理人的起诉不能证明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待高维建筑公司更换后的法定代表人如有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3466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锐锋
审判员杨大为
审判员陈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尹航
书记员胡恬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