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道外区华顺脚手架经销服务部与***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4民初5542号
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华顺脚手架经销服务部,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经营者:***,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住巴彦县龙泉镇。
被告:***,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华顺脚手架经销服务部与被告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被告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华顺脚手架经销服务部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华顺脚手架经销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华顺脚手架经销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华顺脚手架经销服务部负担(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华顺脚手架经销服务部已预交25478元,应退还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华顺脚手架经销服务部25428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