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10执1049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实际经营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实际经营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
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2017年4月11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2017年4月7日通过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
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911748.98元、案件受理费220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标的1911748.98元、案件受理费220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