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民申12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前进家园小区一期5号楼S08号商服一层,实际经营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4-13号明光翡翠湾小区6号楼商服4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高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4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黑龙江省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以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省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